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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细则难产
专栏:行业新闻
发布日期:2012-10-26
阅读量:218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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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10月,家电发生故障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实这些故障并非全部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也可能是产品使用时间超过了其安全使用期限带来的,因此,有人呼吁企业应对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期限进行明示。但由于评估方法存在较大争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细则》迟迟未能出台,目前尚没有标准要求企业对此进行明示,而关于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评估方法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
    
  “有关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的标准通则早就出台了,不过针对不同产品的细则却一直难产。”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检验部部长鲁建国告诉记者。
    
  据了解,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通则》是推荐性标准,但规定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标注原则,并建议厂家对其生产的家电产品标明安全使用期限。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结构不同,而且过于频繁地更新换代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强度下不同种类家电的安全使用寿命则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细则》应该考虑予以限定。但时至今日,只有燃气具的使用年限在其技术标准中进行了规定,其他产品的细则尚未出台。
    
  据透露,细则难产的原因在于对产品安全使用年限的评估方法各方存有较大的争议。鲁建国表示,国际上也没有对产品安全使用年限进行明示的要求,但是在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企业自我声明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比如德国米勒洗衣机声明的设计使用寿命就是20年,在此时期内,消费者正常使用产品时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厂商承担;20年之外延期使用时,消费者应请正规维修部门对产品的安全状况和可以延长使用的期限进行鉴定,鉴定延长期内的安全由鉴定部门负责;如果没有进行鉴定,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消费者自负。
    
  鲁建国还指出,国内有人提议认为可借用产品可靠性的评价方法,但这也不太现实,因为产品可靠性考察的是产品的运行次数,这一指标在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仍以洗衣机为例,日本的使用频率是每天2次,欧洲是一年400次,在我国,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使用频率就越高,比如深圳达到了每周平均8次,上海为4次,北京则是3次。不过,他仍然认为,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难题,但还是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要求企业明示产品安全期限,这样不仅可以让生产企业在设计产品时有据可依、避免资源浪费,还可以对消费者进行有效提醒,有利于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按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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